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1)-yb体育官方
导语 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根据《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3.家庭财产由以下部分组成:
(1)存款类:含银行存款、现金和借出款等(私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款按家庭财产认定);
(2)不动产物权: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且房产、土地与借贷情况无关,价值以资产评估为准;
(3)车辆类:自用和经营用车辆,价值以资产评估为准;
(4)投资类:含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
(5)收藏品类: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黄金、白银等贵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价值以资产评估为准;
(6)其它价值800元以上的物品。
(五)关于申请家庭的认定
1.核定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夫妻和未婚子女,核定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和人均月收入的户内人口应包括夫妻和未婚子女等所有成员。不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生活(在校学生、义务兵除外)以及非本市市区城镇户口的配偶、子女的不列为保障人员。
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已婚子女等家庭成员,若按照年满30岁分户(在校学生除外)原则拆分成几个家庭也符合条件的,可以与申请人共同申请,也可以拆分成几个家庭分别同时申请,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
2.申请家庭无房,家庭成员分别落在集体户口、居委会或亲朋好友处的,视为一个家庭。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作为申请家庭单独申请,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在填写《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监护人姓名、与申请家庭之间的关系,其监护人不应列入其家庭成员。
4.申请家庭中有原户口在本市的市外上学人员、退役军人、劳教或者服刑人员(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劳改劳教人员已实际在本市居住生活的),待户口迁回本市相关城区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一同申请,不受取得户籍时间应满三年限制。
5.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不能作为家庭成员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三、关于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的两种方式
1.租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2.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二)廉租住房保障的四个标准
1.低收入标准:该标准与一定时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居住状况相适应,适时调整,动态管理,每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按年度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在“十二五”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家庭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
3.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目前执行的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
4.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的批复》(市政函〔2007〕160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如下:
低保家庭可酌情减免收取廉租住房租金。
(三)关于补贴额度、配租面积
1. 补贴额度:是指对取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申请家庭每月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总数,补贴额度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计算,发放给申请人,用于补贴申请家庭在市场上租住住房。其计算公式为:补贴额度=(保障面积标准×核准家庭成员保障人数-家庭现有住房使用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保障家庭所租房屋实际交纳租金超过家庭月租赁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月租赁补贴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赁补贴。
2.配租面积:是指对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申请家庭进行保障的面积数,配租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配租面积=(保障面积标准×核准家庭成员保障人数-家庭现有住房使用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