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1)-yb体育官方
导语 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根据《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关于申请家庭成员现有住房面积的认定
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是指家庭成员私有房产面积。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申请家庭成员可依法继承房屋产权,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的,应按照可依法继承房屋产权面积计入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申请家庭成员中名下有房,实际已选择货币安置方式拆迁的,不计入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申请家庭自有产权的办公、商业、仓储类(含杂物房)房屋不计入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但计入家庭财产,带来的收益计入家庭收入。
在合法获得的土地(含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建造的私有住房,未办理规划、报建等审批手续的,仅视为拥有房屋使用权,只要不影响居住安全,计入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下列情形不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1)承租的住房;(2)借住的住房;(3)其它不应计入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住房。
(四)关于申请家庭成员收入的认定
1.下列情形应核定为申请家庭成员收入:
(1)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2)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
(4)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有价证券及红利,博彩收入;
(5)私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款;
(6)因继承、接受遗赠、接受赠与所得;
(7)赡养费、抚养费;
(8)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
(9)一次性安置费、商业保险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10)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缴纳的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
(11)其它所得。
2.下列情形不应列入家庭收入:
(1)享受国家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等;
(2)因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
(3)高龄老年人享受的长寿保健补助金;
(4)政府给予在校学生的生活困难补助金及实物;
(5)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因工(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
(6)义务兵津贴、退伍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7)对家庭、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劳模津贴;
(8)由政府或社会给予的临时性补助金或捐助款,残疾辅助器具费;
(9)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和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10)自谋职业者自行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
(11)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计人家庭收入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