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1)-yb体育官方
导语 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根据《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特殊情形
⒈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1)正在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的(低保家庭的除外);
(2)申请已购买(含已签订预售合同、买卖合同的)商品房(含“二手房”)、或者当月前5年内已将住房出售的(申请人能提供有效凭据证明出售住房款全部用于家庭成员治病的除外);
(3)申请当月前5年内已将房产赠与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的,离婚财产分割致使房产过户的(低保家庭的除外);
(4)家庭成员拥有(非营运性)私家汽车的;
(5)在经营活动中有固定营业场所或在经营中使用雇工的;
(6)以单人名义申请的低收入家庭(不含低保家庭),年龄30周岁以下的;
(7)以单人名义申请的低收入家庭(不含低保家庭),年满30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
(8)申请家庭人员均具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
(9)家庭成员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在国外、港、澳、台地区自费就读的;
(10)申请人为孤儿且未满18周岁,其监护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11)利用违章建筑牟利的;
(12)其他有关规定不予实施保障的。
2.正在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的低保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需腾退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
3.二级及二级以上精神、智力残疾申请户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成员需二人以上(含二人),且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备监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