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2)-yb体育官方
导语 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一起了解下吧。
每年度实物配租分配时根据房源情况及轮候情况划定当年度实物配租分配范围,符合要求的摇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轮候顺序号。由于配租房源不足,未得到配租的家庭,继续轮候。已摇取轮候顺序号的保障家庭在轮候期间,经审核,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可直接进入下次摇取廉租住房配租房号。
(3)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实物配租分配时优先安排:
①城市见义勇为、劳模人员家庭;
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且审批类别为b类以上的(含b类);
③经审核予以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男年满65岁或女年满60岁的(以截至分配当年12月31日计算年龄);
④军烈属、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的;
⑤需要拆迁安置的危旧国有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市重大项目需拆迁安置的承租户;
⑥“渔民上岸”安置户。
(4)轮候期间,保障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1个工作日内到辖区房产管理处书面申报,不按期申报的,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决定。
(5)市房产管理局有可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后,对待分配家庭下发《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摇取轮候号(房号)通知书》 (由辖区房产管理处转发给申请家庭),申请家庭需在规定时间、地点摇取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轮候号(房号),逾期不摇取轮候号(房号)的视为自愿放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6)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下肢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重大疾病及70周岁以上老人等行动不便人员,对楼层有特殊要求的,所选楼层范围限定为房屋的一层、二层住宅,摇房分户型分别进行。其余家庭所选楼层范围限定为二层及以上住宅。
(7)根据摇号结果,辖区房产管理处对申请家庭下发《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安置通知书》。申请家庭持《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安置通知书》到分管该房屋的辖区房产管理处办理实物配租入住手续,签订《桂林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安置通知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愿放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获得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支付住房租金。
(8)已登记为实物配租保障方式且轮候到位的保障家庭,因楼层、户型、地点等不适而拒绝摇房的,视为自愿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放弃摇房的保障家庭,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视同该家庭放弃本次实物配租资格,2年内不对该家庭重新实物配租,调整的结果及时予以公布。
摇房家庭自取得《桂林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之日起,在21个工作日内与房产管理处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摇房家庭书面告知房产管理处放弃本次实物配租的,仅可获得再一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资格。摇房家庭未书面告知房产管理处放弃本次实物配租,并因摇房家庭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实物配租,自本次摇房之日起,三年内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摇房家庭自签订租赁合同后次月起停止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保障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后无特殊原因6个月之内未实际入住的,视为自愿放弃,2年内不对该家庭重新实物配租。
保障家庭再次申请实物配租时,按申请实物配租批准后登记的时间计算配租轮候登记时间。
保障家庭退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后又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重新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六)关于变更申报及年度审核申报程序
1.廉租住房保障变更申报及年度审核申报工作程序按照申请审核程序执行。
2.廉租住房保障变更申报及年度审核申报应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死亡、出生证明(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2)家庭成员结婚、离异证书(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3)家庭成员户口迁入、迁出本市的材料(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4)家庭成员卖出或购买商品房、房改房或其他私有房屋的材料(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5)收入证明材料;
(6)生育证明材料;
(7)其他相关材料。
3.对变更申报或年度审核申报应分别按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1)变更申报或年度审核申报后应增减保障人数、保障面积的,对其配租面积、租赁住房补贴额度相应予以调整登记,辖区房产管理处汇总后上报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在网上公布登记结果,辖区房产管理处通知申请家庭重新办理租赁备案及签订《桂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2)变更申报或年度审核申报后应变更保障方式的,对变更结果予以登记,辖区房产管理处汇总后上报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在网上公布登记结果,再按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程序办理;
(3)变更申报或年度审核申报后申请家庭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以及逾期未参加年审的申请家庭,辖区房产管理处汇总后上报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在网上公布登记结果,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收回实物配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