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货车通行证办理指南(试行)-yb体育官方

导语 桂林市公安交警部门加大对货车及危险品运输车辆闯禁的管理,严控过境货车因高速公路超限禁入改道国省干线及城市道路造成的冲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桂林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货运车辆管理,优化市区交通组织,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要求,规范市区货运车辆通行证的申请、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桂林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桂林市城区过境车辆和货运车辆通行规定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货车限行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的办理工作以“总量控制、保障需求、严格监管、方便群众”为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一. 环城南三路-环城南二路-环城南一路-东二环路-西二环路的北辰立交桥至福利立交桥一段-福利路南段(福利立交桥以南)-圣隆路- 圣隆圆盘-环城北一路的圣隆路口至西凤路口一段-环城西二路-环城西一路-沙河立交桥一线以及南洲大桥往北经滨北路站前路至春江北路口一段、机场路沙塘圆盘往东经鲁山路琴潭路翠竹路至香江立交桥一段、凯风路八中路口至万福路口一段。

  北辰路的站前路路口至北辰立交桥一段-北极广场-环城北一路与圣隆路交叉口一线、圣隆圆盘-九华路-芦笛路-长海路口、桃花江路-胜利桥-中隐路-琴潭道一线以及甲山路。

  二. 环城南三路-环城南二路-环城南一路-东二环路-中山北路的北辰立交桥至北极广场一段-环城北一路的北极广场路口至西凤路口一段-环城西二路的西凤路口至丽君路立交桥一段-西山路-胜利桥-中隐路-琴潭道-翠竹路-香江立交桥-环城西一路-沙河立交桥一线(不含)以内的市区道路。

  三. 北极广场-环城北一路-环城西二路-香江立交桥-上海路-漓江路-普陀路-环城北二路-虞山桥-北极广场一线(不含)以内的市区道路以及西山路。

  第三章使用规定

  第三条通行证一律在互联网桂林市货车通行证审批系统(网址:http://glhc.zheyuntech.com/)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说明申请事由、通行需求,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打印通行证。

  第四条通行证由送货方或本市收货方提出申请。

  第五条货运车辆按规定避交通高峰的时段为:早7:00-9:00、晚17:00-19:00(其中,黄牌货车避晚高峰的时段为:17:00-20:00)。

  第六条逾期未年检及年检不合格的载货汽车不予办理通行证;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含变形拖拉机)、农用轮式机械车不予办理通行证。

  第七条严格控制中山中路、解放东路、解放西路、中山南路(南门桥至上海路立交桥)通行线路审批。

  第八条通行证应随车携带,“一车一证”。涂改、伪造、挪用通行证或使用失效通行证,视为无通行证。未随车携带通行证进入限行区被执勤民警拦查的,应主动说明办证情况,执勤民警核查属实后应予放行,不予处罚。

  第九条持有通行证的车辆驾驶人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将通行证摆放在前挡风玻璃明显位置,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保持车容整洁、号牌及放大号清晰。

  第十条在限行区域内,对持有效通行证并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路线通行的车辆应予放行,但存在其它交通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处理。

  第四章通行证种类

  第十一条通行证分为两种类型:

  1.普通货车临时通行证,有效期不超过3日(有特殊需求可适当延长);

  2.普通货车长期通行证,有效期不超过5个月。

  第十二条运载超限(长宽高)物品车辆必须取得城管委、交通运输局的许可后方能申请通行证。

  第十三条运载剧毒危化品运输车通行证管理不纳入本办法范围,另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申领材料的提交

  第十四条办理普通货车临时通行证,须在通行证审批系统提交以下材料:

  1.联系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相片;

  2.送货清单或者单位用车证明相片,单位证明需盖公章,并注明运送物品名称。

  第十五条办理普通货车长期通行证,须在通行证审批系统提交以下材料:

  1. 桂林市载货汽车市区禁行路段通行证办理申报表;

  2.车辆所有人居民身份证(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

  3.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

  4. 生产经营场所及通行路线书面证明材料(原件)或从事工程基建项目运输的相关工程运输合同;

  5.承接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处置业务的,还需提交由城管执法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及桂林市建筑垃圾准运证;

  6. 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六条办理危险(非剧毒)化学品运输车通行证,须在通行证审批系统提交以下材料:

  1.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证申请表;

  2. 单位证明或委托书;

  3. 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可证;

  4. 机动车行驶证;

  5. 道路运输证;

  6. 罐体检测合格证明(罐式车辆提供);

  7. 机动车驾驶证;

  8. 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9. 押运员从业资格证;

  10. 运输合同或证明。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指南所称的“日”、“月”均为自然日、自然月。

  第十八条 本指南由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南自2018年9月28日起试行,原《货车通行证办理规定》同时废止。本指南试行期限两年(试行期限届满后未进行修订的,自动延续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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